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转换机制、深化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加强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多种经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所属的多种经营企业。与地方合股经营且生产管理权属地方的企业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管理原则。 第四条多种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对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所有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先办证,后开工,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多种经营企业,必须在本规定颁发后的三个月内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在地方政府部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