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