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 粉尘浓度测定执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21)规定要求。 第二条 矿井均要配置足够数量并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配备1人。 第三条 煤矿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 第四条 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 第五条 粉尘测定基本要求 (一)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和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各项规定执行。 (二)井下所有测尘点半月测尘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三)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和主要工序的分散度按规定采集试样,进行分析化验。 (四)建立粉尘分析室,配有2台分析天平和干燥器,每一采区不少于1台测尘仪。 (五)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粉尘测定点设置按照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