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1、依法对养殖场(户、小区)进行畜产品安全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小区)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档案。2、做好检疫工作,严把动物进出检疫关口。3、监督指导养殖场(户、小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4、对养殖场(户、小区)组织开展监测工作。二、动物养殖场(户)主的责任: 1、动物养殖场(户、小区)必须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畜产品安全监管,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测。2、动物养殖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若需购买或引进畜禽,必须到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