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2管理范围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3一般规定3.1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3.2禁止下列行为:3.2.1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3.2.2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3.2.3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3.2.4占用道路;3.3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3.4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3.5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3.6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