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条并网安评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电力监管机构编制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在自查、自评满足评价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三)发电企业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四)电力监管机构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人员资格; (五)并网安评人员进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提出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