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汽轮机超速技术措施A 一、防止汽轮机超速技术措施 1、在额定蒸汽参数下,调节系统应能维持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行,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 2、各种超速保护均应正常投入运行,超速保护不能可靠动作时,禁止机组起动和运行。 3、机组重要运行监视表计,尤其是转速表,显示不正确或失效,严禁机组起动。运行中的机组,在无任何有效监视手段的情况下,必须停止运行。 4、透平油油质应合格。在油质及清洁度不合格的情况下,严禁机组起动。 5、机组大修后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汽轮机调节系统的静止试验或仿真试验,确认调节系统工作正常。在调节部套存在有卡涩、调节系统工作不正常的情况下,严禁起动。 6、正常停机时,在打闸后,应先检查有功功率是否到零,千瓦时表停转或逆转以后,再将发电机与系统解列,或采用逆功率保护动作解列。严禁带负荷解列。 7、机械液压型调节系统的汽轮机应有两套就地转速表,有各自独立的变送器(传感器),并分别装设在沿转子轴向不同的位置上。 8、抽汽机组的可调整抽汽逆止门应严密、联锁动作可靠,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