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 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责任单位 备注一、加强货车源头监管1 加强货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12016年11月至12月,货车生产、销售企业对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自 查及整改报告报主管单位22016年12月,主管单位对货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检查32017年1月至2月底,货车生产、销售企业对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42017年3月至8月底,主管部门对货车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抽查,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格予以处罚省经济和信息
2、化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机局2 加强货车维修、改装环节监管12016年11月至12月,货车维修企业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报告报主管单位22016年12月,主管单位对货车维修企业开展检查32017年1月至2月底,货车维修企业对主管部门检查发现 的问题实施整改42017年3月至8月底,主管部门对货车维修企业进行抽查 ,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格予以处罚5到2020年,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3 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管理1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对货运车辆实施查验注册登记2完善行驶证登记内容,增加行车总质量内容,在货车显著位置喷涂总质量限
3、值3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4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 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进行检验,未 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5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 ,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不得允 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省公安厅、省农机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二、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监管4 开展货物装载源头排查12016年11月,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开展自查22016年12月,道路运输、港口管理机构对货物装载源头开展检查3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对工矿企 业进行排查42017年1月底前,确定重点货运源头
4、单位,并向社会公示5向上一级治超办报送重点货 运源头单位,定期 对重点货 运源头单位进行调整并公示6到2020年,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100%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责 任单位 备注5落实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主体责任12017年3月底前,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并监督货物装载源头单 位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到位22017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内部安全管理、驾驶员和车辆进出登记、称重放行、责任追究、统计等制度和车辆装载台账3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 货运装载源头企业进行检查地方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6实施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巡查派驻制度12016年 11
5、月 至 12月 底 ,完 成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机 构 对 问 题 突 出 的 列 入 重 点 货 运 源 头 站 场 派 驻2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实施检查,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2次,并按要求及 时填写巡 查记录3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底,对巡查中发现的货运站场、工矿企业港口、码头经营人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载的,依法 查处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7严格实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责任倒查制1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底,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每月定期将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装载企业、货
6、运源头等违法信息抄告道路运输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及工矿企业主管单位等源头监管部门2道路运输机构、港口管理部门及工矿企业主管单位严格 实施责任倒查,并依法实施处罚,处理结果每月定期报同级 治超办备案32017年3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公路沿线的非法煤 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清理取缔工作,并依法实 施监管地方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三、加强路面执法监督8统一执法标准,建立路面联合执法机制1建立健全路警路面联合执法机制2严格执行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3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罚 率达到100%
7、4到2020年底,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率不超过0.5%,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率不超过2%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9 完善道路监控网络1开展超限超载治理设施布局方案研究,2017年3月前完成初稿,2017年4月至5月报省治超领导小组审定,2017年6月报 省政府批准实施2逐步完善高速公路入口检测 管理制度并稳步推进实施3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设施基本完善4到2020年底,高速公路实现100%入口称重,普通公路省际入口公路超限检测站实现100%覆盖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责 任单位 备注10 实施超限超载非现场处罚12016年
8、12月 底 前 ,完 成 公 路 运 输 车 辆 快 速 动 态 称 重 检 测 系 统 地 方 标 准 研 究2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公路运输车辆快速动态称重检测系 统检定规程研究32017年3月底前,完成超限超载执法非现场处罚办法,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实施非现场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11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1建立违法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2依据抄告制度实施信息抄告3对抄告的本省籍违法超限超 载车辆100%实施“一超四罚”4实时反馈处理结果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四、提升道路运输科技监管水平12 强化货车装载、运行信息采集1研究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和 货运列车安装限载装置2推动实施对货物装载
9、源头车辆 装载数据实时管理3推进并实施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 牵引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13建立治理超限超载数据共享机制1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开展全省治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建 设需求分析,2017年3至4月报省治超领导小组审核,2017 年5月至6月组织招投标工作,2017年7月至12月组织开发,2017年12月投入使用22017年12月底,各部门完成系统相关信息接入省治超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机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五、推进治理超限超载信用体系建设14建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1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涉及车辆 、驾驶人、企业等“ 黑名单”制度
10、2相关单位在货运车辆年度审验时实 施把关省公安厅、省农机局、省交通运输厅15 实施失信联合惩戒12016年11月起,全面实施超限运输许可和违法超限超载 运输“ 双公示”制度2开展超限超载行为信用记录 和数据库建设方案研究,适时组织建设数据库3与工商、税务、银行、保险、法院等部门协调,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互认4研究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5研究制定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 率上浮制度省 交 通 运 输 厅 、省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省 公 安 厅 、省 工 商局 、省 质 监 局 、省地 税 局 、省 国 税 局 、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江 苏 银 监 局 、
11、江 苏保 监 局 、省 法 院六、严格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16 强化目标考核 1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 标考核评价体系 省治超办,地方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责 任单位 备注2研究制定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目 标考核办法3每季度、年度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通 报人民政府17 严格责任倒查1修订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 输办法2研究制定江苏省治理车辆 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问责办法 ,追究未有效履行管理或 监管职责的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 人的责任, 2017年3月底前完成3组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 查省治超办、地方人民政府七、工作要求18 加强组织领导12016年
12、12月底,各级人民政府完成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 小组调整工作2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分析、通报、研究超限超载治理工作3制定三项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省治超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地方人民政府19 强化资金保障12017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研究,科学合理核定超限超载执法经费2加大超限超载治理专项经费 投入3将超限超载站点建设及运行 经费、人 员基本支出、执法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执法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地方人民政府20 强化社会服务1开展通行费计重收费政策调 整研究22017年3月前制定并下发超限
13、超 载卸驳载收费标准3优化大件运输许可流程,推进实施网上联合审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21 严格规范执法1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 五不准”“十项禁令”等工作纪律,严格统一执法标准和处罚标准,全面实施执法程序和执法 结果公示2地方人民政府及治超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要对超限超 载治理工作检查督导,按月度、季度进行督查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2 营造良好氛围12016年11月,开始组织实施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治理超限超 载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氛围22017年3月,组织开展全省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集中宣 传工作;3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出现的典型案件 进行宣传报道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治超办23 加强信息报送 1每月5日前将上月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情况报送省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办公室2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突发事件、先进典型进行报送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治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