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电气保护 一、矿井上下10KV电网及低压配电室继电保护由机电运行部统一管理,井下配电室以外低压电网保护由区队负责管理。 二、各种继电保护应按规定配置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三、井下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引出的馈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四、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和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五、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 六、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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