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 责 任 人:承办人(A、B)、总工程师、站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齐编发1991110号文件)市房屋安全鉴定站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危房管理和鉴定的政策、法规以及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对所辖范围内的各种所有制危险房屋进行注册登记,跟踪管理,开展鉴定业务,评定完损等级;对鉴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研究等。 (三)(齐编发202174号文件)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相应增加如下职能:负责对既有房屋建筑物装饰装修前的建筑结构进行安全鉴定;负责对既有公共场所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鉴定范围、标准 (一)鉴定范围 齐齐哈尔市辖区内各种产权、各种用途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在鉴定范围之内。 1.遭受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