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1130号)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放顶煤开采要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矿井和新建矿井。 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的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工作面的设计与生产,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省属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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