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安全技术规程 1.放射防护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省及天脊集团射线作业管理制度(天脊发202152号)、天脊集团放射防护管理办法(天脊发20213号)、天脊集团放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天脊发202165号)等相关规定。 2.对新、改、扩建有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项目,必须报告公司放射防护管理部门,进行放射防护三同时审批验收。 3.涉及放射性工作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4.建立放射工作台帐,内容包括:放射源及放射装置相关资料,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射线作业存根等。 5.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5.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5.2遵守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监督; 5.3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5.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6.放射工作人员年剂量限值不超过2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