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以35KV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根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1)。 (二)以110KV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行的发电厂(见附件2)。 (三) 110KV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3)。 (四) 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第四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