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 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煤炭自燃倾向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我矿12#、13-2#煤层属自燃倾向性煤层。自燃倾向等级为I级,自燃发火期为3-6个月,依照鉴定结果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防止煤层自燃措施 (1)选择丢煤少、回采速度快、采空区漏风小的合理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布置,尽量缩短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或留煤柱等区域开采,应根据其地质情况和开采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2)提高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一次要采全高,不得留有顶煤或底煤,不得留有设计以外的煤柱。 (3)在沿煤掘进巷道时,禁止空顶空部,禁止堆积浮煤。 (4)已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所有隔离煤柱中不许任意掘进巷道。 (5)掘进石门见煤点过断层的部分托顶煤巷道必须有防止冒顶和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如出现冒顶,冒顶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并进行喷浆隔离。 (6)每7天利用束管人工采样对密闭内的气体成分进行检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