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经贸、文化、体育、招聘等集会活动和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组织的10人以上外出参观考察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安监、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消防、文化、体育、经贸、教育、民宗、旅游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重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