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