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