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三违”处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和推动安全管理,贯彻落实“三基”工作,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规范“三违”查处,提高全员反“三违”意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分公司安全一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三违”具体内容 第一条“违章指挥”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的人员;指挥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及发现违章操作不制止等。 第二条“违规作业”主要是指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生产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