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风力发电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风电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络,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标准规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必须予以制止。 第三条 风电场应按照DL/T666、DL/T797及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操作监护制度、维护检修制度、消防制度等。 第四条 工作人员对本规程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工作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本规程,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规程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外来临时工作和培训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向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外来人员参观考察的,必须有专人陪同。 第五条 风电场内电气设备的事故处理应按本标准所列“引用标准”中相应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升压站的事故处理参照DL/T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