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一般及电气火源措施 (1)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是对一切非生产必须的热源,要坚决禁绝。生产中可能产生的热源,必须严格管理和控制,防止它的发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2)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3)井下电话选用本质安全型电话,并使用矿用电话电缆。 (4)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深度小于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5)井下(非煤层中)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在煤层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井下严格禁止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7)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内禁止使用明火。 (8)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线、电缆);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9)井下供电做到: 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