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五)依法查处拆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