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废物的管理 (一)放射性物品使用科室应当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 (二)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三)放射性废物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四)放射性废物应按规定放置相应衰减时间后方可转运。 (五)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对新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工作。 (六)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2.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药品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