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危险源管理制度 1.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在装卸、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物品,称为危险品。 2. 本公司贮存危险品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3. 危险物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4. 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腐、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5.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项存放,主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6.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场地存放。7.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8.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物品的箱、袋、瓶、桶等容器,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