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学校贯彻“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