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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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8 080号被处罚单位(人): 余赛凤(永清县工业园区江西味道饭店) 地 址(住址): 永清县工业园区曹庄村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赛凤 性别 男 年龄:33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余赛凤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工业园区江西味道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小吃部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7 月 5 日

2、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吃部仍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调查笔录 ;营业执照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五条情节较轻 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 6000 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

3、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018 年 7 月 18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8 077号被处罚单位(人): 张学刚(永清县工业园区金手勺东北菜) 地 址(住址): 永清县益昌南路东侧 联系方式: 1521006

4、14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学刚 性别 男 年龄:41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1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张学刚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工业园区金手勺东北菜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饭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7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调查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5、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情节一般 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 1200 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 1800 元整 , 罚没合计 30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

6、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018 年 7月 16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8 031号被处罚单位(人): 王春红(永清县经开区百合双语幼儿园) 地 址(住址): 永清县工业园区百合路 联系方式: 136611007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春红 性别 男 年龄:43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5 月

7、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王春红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经开区百合双语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幼儿园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6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调查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廊坊

8、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情节一般 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 2000 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 3000 元整 , 罚没合计 50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

9、018 年 6 月 26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食流行罚决 2018 006号被处罚单位(人): 刘雪峰(永清县城内晨晨超市) 地 址(住址): 永清县裕丰街 联系方式: 137226243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雪峰 性别 男 年龄:33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5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刘雪峰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城内晨晨超

10、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超市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年 5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仍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调查笔录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证 、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五条情节较轻 处罚决定: 1、处

1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018 年 6 月 12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

12、8 077号被处罚单位(人): 王永明(永清县城内老北京爆肚王) 地 址(住址): 永清县益昌南路东侧 联系方式: 152100614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永明 性别 男 年龄:41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王永明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城内老北京爆肚王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饭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7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仍

13、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调查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二条第二款情节一般 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 2100 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 1900 元整 ,罚没合计 40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

14、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018 年 7月 18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8 030号被处罚单位(人): 畅照辉(永清县老陕手擀面香河肉饼) 地 址(住址): 永清县工业园区 联系方式: 13261636036

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畅照辉 性别 男 年龄: 46 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畅照辉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老陕手擀面香河肉饼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7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查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

16、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二条情节较轻;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 500 元 2、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罚没合计 15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永清县人民政府 _申请行政复议或3 个

17、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2018 年 6月19 日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8 111号被处罚单位(人): 马娇(永清县城内马娇小吃店) 地 址(住址): 永清县金雀街 联系方式: 150670671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娇 性别 女 年龄:24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8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

18、15、R300608492)在负责人马娇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城内马娇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小吃部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8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吃部仍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调查笔录 ;营业执照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

19、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第五条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018 年 8 月22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

20、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8 121号被处罚单位(人): 张合民(永清县城内蜜雪冰城冷饮经销处) 地 址(住址):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东街村2组79号 联系方式: 186300568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合民 性别 男 年龄:42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8 月 9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张合民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城内蜜雪冰城冷饮经销处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店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

21、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8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查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五条第二款情节一般 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

22、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018 年 8 月 31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决 2018 103号被处罚单位(人): 徐励(永清县城内派乐汉堡店) 地 址(住址): 霸州市霸州镇粮

23、食局家属院 联系方式: 177316928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励 性别 男 年龄:28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7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15、R300608492)在负责人徐励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城内派乐汉堡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店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7 月 30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建立 2018 年进货台账。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查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24、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五条第二款情节一般 处罚决定: 1、处罚款人民币 1000 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永清县人民政府或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

25、诉。 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 2018 年 8 月 13 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人) ,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永 )餐行罚 2018 068号被处罚单位(人): 扈宏彬(永清县城内山西刀削面家常菜) 地 址(住址): 永清县文苑北路 联系方式: 186124083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扈宏彬 性别 男 年龄: 39 岁 职务: 负责人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8 年 6 月 1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向群、姜建宏(执法证号:R3006077

26、15、R300608492)在负责人扈宏彬的陪同下依法对永清县城内山西刀削面家常菜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该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 年 6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饭店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 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查笔录 身份证复印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第二十六条 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的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廊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裁定标准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裁定标准第二条第一款情节较轻;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 200 元 2、罚款人民币 1000 元,罚没合计 1200 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 张家口银行永清支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永清县人民政府 _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 永清县人民 法院起诉。罚没许可证编号:永罚证字第06040006号(公 章)2018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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