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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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 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管理,建立职责明晰、指标量化、定期考核、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规范各方行为,切实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计规范 201511 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2015 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5 12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治
2、区医药采购网,在自治区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同)、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同)采购、供应、配送行为的考核。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 购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旗 县三级联动,分级监管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对生产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供货情况的考核,对参与各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 并对旗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3、指导。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的考核,对辖区内考核不合格配送企业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结果定期向相关单位通报。第二章 日常考核第六条 公立医疗 机构根据临床使用需求,按照 “一个平台、公开透明”的原 则,所有药品通过 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或与自治区联通的盟市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入库,根据购销合同,及时完成货款结算和支付。第七条 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确保自治区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第八条 药品配送企业按照远近
4、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统筹做好配送区域内药品配送,确保药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第九条 公立医疗机构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执行网上采购的规定;(二)是否按照规定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和特殊管理药品采购情况;(三)是否按照规定备案采购药品; (四)是否提供真实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五)是否按照规定同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六)购销合同签订后,是否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七)是否按时结算货款。第十条 生产配送企业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提供虚假、无效文件,存在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否相互串通报价、哄抬价格,妨碍公平竞争;(三)是否恶意申投
5、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四)是否无正当理由申请撤销挂网资格;(五)是否按公立医疗机构订单要求供应配送药品;(六)在规定时间内,是否递交质量保证书及供货承诺函,是否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七)企业是否存在 GMP、GSP 证书撤 销、产品召回、飞行检查不合格、被列入非诚信企业等情况。第三章 定期考核第十一条 在采购周期内,对公立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采购供应配送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个季度作为一个考核周期。第十二条 对公立医 疗机构采购情况的考核,通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情况,网上采购情况和规范采购行为进行考核,总分 100 分。(一)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医保甲类药品
6、、蒙药)占比情况,基本分值 40 分。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金额占比不得低于 65%;二级综合(含西医、蒙医、中医,以下同)医院不得低于 40%;三级综合医院不得低于 25%,专科医院比同级综合医院下调 5%。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2 分,直至扣完为止。 %10药 品 总 入 库 金 额基 本 药 物 入 库 金 额基 本 药 物 占 比 (二)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平均入库天数,基本分值30 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入库时间从配送企业上传随货同行单(公立医疗机构签收)计算,不得超过 72 小时,每超过 24 小时扣 2 分。(三)“两票制 ”执行情况,基本分 值 20 分
7、。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按批次、品规核算)是否按要求执行“ 两票制 ”。 基 本 分 值药 品 总 数应 执 行 “两 票 制 采 购 药 品 数已 执 行 两 票 制 采 购分两 票 制 执 行 情 况 得 %10(四)公立医疗机构撤销药品网上采购单(以下简称撤单)情况,基本分值 5 分。公立医疗机构撤单次数在 5 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1 分,直至扣完为止。(五)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退货情况,基本分值 5 分。公立医疗机构的退货率在 5%以内(包括 5%)不扣分,超出 5%每增加 1 个百分点,扣 1 分,直至扣完为止。%0药 品 入 库 金 额药 品 退 货 金 额退 货 率(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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