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方直珑湖湾一期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惠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结合方直珑湖湾一期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属单列项目,必须用于规定的涵盖范围,不得移作他用。第三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是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而编定的,其涵盖范围共十四项,具体是:(一)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二)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三)安全培训费用;(四)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以及保健急救措施的费用;(五)基坑临边防护和坑壁内支撑、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以及危房鉴定加固费用;(六)安全带、安全帽及脚手架、提升架等架体内外安全网的购置和检测费用;(七)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以及上下通道的临边安全防护费用;(八)变配电装置的三级配电箱、外电防护、二级保护的防触电系统购置费用;(九)起重机、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含井字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