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工种)保健管理规定 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辅助性保护措施,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划分保健等级,主要根据生产现场各类有毒有害因素性质,监测浓度(强度)、接触时间和方式,按四个等级划分,一等:10元/日、二等:9元/日、三等:7元/日、四等:5元/日。劳务公司保健不做调整。 2.实施细则 2.1因技术改造、工艺、原材料、产品发生变化,需调整保健等级时,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2因公外出、外勤(如兰州办事处、河口南货运站等),已支付差旅费补助的不再支付保健。 2.3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仍在公司者,如:文体活动、脱产等按四等保健发放。 2.4不出勤(病假、事假、公休假、产假、探亲等)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停发保健。 2.5生产车间因故停产后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