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全.安全生产素质。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