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