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将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一览表填写完整,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