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 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半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量事故。 2 事故的分类 2.1 重大质量事故 l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l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l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l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l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 一般质量事故 l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下的。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 记录事故 l返工一次损失在1千至1万无。 l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 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