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靜宜大學 107 學年度全校新生盃暨菁英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一、 宗 旨:為提倡全校運動風氣、提高桌球技術水準、促進師生身心健康、加強系際聯誼及選拔優秀選手為校爭光,特舉辦本比賽。二、 主辦單位:體育室三、 承辦單位:本校桌球運動代表隊四、 協辦單位:各學系系康五、 組別:新生個人單打、菁英組單打、新生團體六、 參加對象:(一)新生單打:本校 107 學年度大學部及研究所一年級學生與二、三年級轉學生(桌球體保生不得參加本組)(二)菁英乙組單打:全校師生(107 學年度桌球校隊學生,不得參加本組)(三)新生團體:可跨系報名,團隊成員至多 3 人,須包含 1 名新生(桌球校隊僅能 1 名)。七、 比
2、賽時地: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四)15:30,體育館一樓桌球教室。八、 報名方式:(一)即日起至 10 月 15 日(一)16:00 止。(二)請將報名表電子檔 E-mail 至 cachenpu.edu.tw(分機:16035 或 16320) ,並將紙本逕交體育館二樓服務台,逾期概不受理。 (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 12:3016:00)(三)紙本報名表請務必送至系辦加蓋單位章 ,繳交未加蓋系章之報名表視同未完成報名。九、 領隊會議及抽籤:10 月 18 日(四)15:20,體育館一樓桌球教室(不另行通知) 。屆時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十、 競賽規則及方法:(
3、一)競賽分組:1、新生女子單打。2、新生男子單打。3、菁英乙組女子單打。4、菁英乙組男子單打。5、新生團體:3 人 5 分制,單單雙單單, 。(二)報名人數規定:每項比賽各系註冊人數不限。(三)比賽制度:1、各組報名人數不足 5 人/組時,則不舉辦該項比賽。2、視參賽人數多寡決定賽制。3、團體組報名 3 隊以上 5 隊以下,採循環賽制;6 隊以上 15 隊以下,分兩組循環預賽,分組冠、亞軍再循環決賽(分組預賽成績保留) ;16 隊以上,採單淘汰賽制。(四)團體循環賽計分方法:1、勝一場得 2 分,敗一場得 1 分,棄權以零分計算,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2、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不予列入名次,其已
4、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3、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1)2 隊積分相同時,以該 2 隊比賽之勝隊獲勝。(2)3 隊或 3 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之勝場除以負場之勝率,大者為先;若再相同時,以該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之勝局除以負局之勝率,大者為先;若再相同時,以該相關各隊比賽結果之勝分除以負分之勝率,大者為先;如再相同時,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3)計算勝率的公式為:勝率得點(局、分)除以失點(局、分) 。(五)比賽細則:1、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決定,其裁決為終決。2、比賽時間和場地安排,以大會報告為準,不預先訂定。3、比賽採 3 人五點制
5、,其順序為單、單、雙、單、單;每局 11 分,各點以五局三勝,各場以五局三勝制記分。4、團體賽中任何一點,因未到被判棄權時,取消該場其後各點之比賽資格。5、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審定之最新規則。十一、 獎勵:各組取前三名頒獎。十二、 申訴:(一)比賽發生爭議時,如規則有名文規定者,依規則判定之。(二)比賽進行中如有不服從裁判之判決時,選手得以書面於賽後 30 分鐘內向大會提出申訴,由裁判長判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比賽現場一律不接受口頭抗議。十三、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布。球員須知1、各選手請在規定比賽時間前 10 分鐘至記錄台報到,如比賽時間有更動,以大會報告為準。2
6、、下場比賽之球員請著運動服裝和球鞋,勿穿牛仔褲、皮鞋等衣物,違者裁判得請其更換。3、比賽前應將學生證備妥,以便核驗。靜宜大學 107 學年度全校新生盃暨菁英桌球錦標賽報名表系 級負責人 連絡電話參賽組別 新生男子單打 新生女子單打資料球員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班 級 姓 名 學 號球員 1球員 2球員 3球員 4球員 5參賽組別 菁英乙組男子單打 菁英乙組女子單打資料隊名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班 級 姓 名 學 號球員 1球員 2球員 3球員 4球員 5參賽組別 新生團體 新生團體資料隊名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班 級 姓 名 學 號球員 1球員 2球員 3系辦核章:紙本報名表請務必送至系辦加蓋單位章 ,繳交未加蓋系章之報名表視同未完成報名。請將報名表電子檔 E-mail 至 cachenpu.edu.tw(分機:16035 或 16320) ,並將紙本逕交體育館二樓服務台,逾期概不受理。 (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12:3016:00)請務必填寫連絡電話。另請自行影印報名表並妥善保存。靜宜大學 107 學年度全校新生盃暨菁英桌球錦標賽競賽事項申訴書申 訴事 由發 生時間地點申 訴事 實證 件 或證 人單 位領 隊 (簽章)單位隊長 (簽章)年 月日 時裁 判 長意 見審判委員會判 決審判委員召集人: (簽章)年 月 日 時附註:凡未按規程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者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