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动火审批制度 1、审批制度 (1)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审批,再由安全监察部送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监察部领取。 (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安全监察部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安全措施不落实、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2、动火类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