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港区道路交通安全和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公司港区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及在港区道路上进行作业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一、机动车辆 第三条: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都必须遵守门卫管理制度,主动出示证件,办理手续,接受检查,服从管理。 第四条:凡要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规定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港区。 第五条:本公司及外来驻港办事单位的非营运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严禁乱停。 第六条:进入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港区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减慢速度,随时注意港区作业人员及行人的动向,及时避让。 第七条:港区道路临时受堵,通行车辆必须按秩序靠右停车,等候通行,严禁乱停占道。港区内禁止鸣汽笛。 第八条: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