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件)。高处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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