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