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编制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港口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备案、演练等工作。 第三条备案管理的原则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明确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人的职责 港口经营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部门预案的编制要求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