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使用明火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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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使用明火管理规定 港区使用明火种类包括:电焊、气焊、铅焊、电炉、喷灯、熬炼、烘烤、机械切割等产生明火花的作业。 港区内使用明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港区内使用明火必须事先提出申请。 凡装卸、储存、输运、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设备改造规模较大的;直接在装、储、运易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上施工用火危险性较大的为特级用火。特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用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现场用火指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用火单位负责将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报消防监督部门备案,在消防监督员对现场及方案的落实情况核准后方可用火。 凡在可燃液(气)体装卸码头、罐区、泵房、管系、阀室、装卸车台、仓库、油池、加油站、燃油锅炉、储运设备,以及在油船、港作船舶的机舱、油舱等区域内使用明火的为一级用火。 一级用火前,用火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用火方案和用火安全措施,向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在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在指定时间地点内用火,用火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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