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术 措 施 第七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