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