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