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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