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办 法( 国 家 安 监 总 局 2009 年 6 月 8 日 发 布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严 格 规 范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做 好 非 煤 矿 矿 山 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工 作 ,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等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必 须 依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2、产 许 可 证 的 , 不 得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第 三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企 业 申 请 、两 级 发 证 、 属 地 监 管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指 导 、 监 督 全 国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工 作 , 负 责 中 央 管 理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总 部 ( 包 括 集 团公 司 、 总 公 司 和 上 市 公 司 , 下 同 ) 及 其 下 属 的 跨 省 (自 治 区 、 直 辖
3、市 )运 营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储 运 分 ( 子 ) 公 司 和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除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非 煤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和 管 理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设 区 的 市 级 安
4、全 生 产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实 施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颁 发 管 理 工 作 ; 但 中 央 管 理 企 业所 属 非 煤 矿 矿 山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工 作 不 得 委 托 实 施 。第 五 条 本 实 施 办 法 所 称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包 括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企 业 及 其尾 矿 库 、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 采 掘 施 工 企 业 、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金 属 和 非 金 属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活 动
5、 的 下 列单 位 :1.专 门 从 事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的 生 产 单 位 ;2.从 事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 加 工 的 联 合 生 产 企 业 及 其 矿 山 生 产 单 位 ;3.其 他 非 矿 山 企 业 中 从 事 矿 山 生 产 的 单 位 。尾 矿 库 , 是 指 筑 坝 拦 截 谷 口 或 者 围 地 构 成 的 , 用 以 贮 存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石选 别 后 排 出 尾 矿 的 场 所 , 包 括 氧 化 铝 厂 赤 泥 库 , 不 包 括 核 工 业 矿 山 尾 矿 库 及 电厂 灰 渣 库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 是 指 采 用 钻 探 工
6、 程 、 坑 探 工 程 对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产 资 源 进行 勘 探 作 业 的 单 位 。采 掘 施 工 企 业 , 是 指 承 担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采 掘 工 程 施 工 的 单 位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 是 指 从 事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勘 探 、 开 发 生 产 、 储 运 的 单 位 。第 二 章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和 申 请第 六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安 全 生 产 条件 :( 一 ) 建 立 健 全 主 要 负 责 人 、 分 管 负 责 人 、 安 全 生
7、产 管 理 人 员 、 职 能 部门 、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 职 业 危 害 预 防 制 度 、 安 全 教 育培 训 制 度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管 理 制 度 、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和 重 大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 设备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制 度 等 规 章 制 度 ; 制定 作 业 安 全 规 程 和 各 工 种 操 作 规 程 ;( 二 ) 安 全 投 入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足 额
8、 提 取 安 全 生产 费 用 、 缴 纳 并 专 户 存 储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 三 )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四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格 , 取 得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 五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经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资 格 证 书 ;( 六 )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依 照 规 定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教
9、育 和 培 训 , 并 经 考 试 合 格 ;( 七 ) 依 法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保 险 费 ;( 八 ) 制 定 防 治 职 业 危 害 的 具 体 措 施 , 并 为 从 业 人 员 配 备 符 合 国 家 标 准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 九 )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工 程 项 目 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价 , 其 安 全 设 施 经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 十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设 备 、 设 施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定 期 检 测
10、检 验 ;( 十 一 )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建 立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配 备 必要 的 应 急 救 援 器 材 、 设 备 ; 生 产 规 模 较 小 可 以 不 建 立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的 , 应当 指 定 兼 职 的 应 急 救 援 人 员 , 并 与 邻 近 的 矿 山 救 护 队 或 者 其 他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签订 救 护 协 议 ;( 十 二 )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七 条 中 央 管 理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总 部 及 其 下 属 的 跨
11、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运 营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储 运 分 ( 子 ) 公 司 和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申 请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向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提 出 申 请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向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或 其 委 托 的 设 区 的 市 级 安 全 生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第 八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12、 业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 二 )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三 ) 采 矿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四 ) 各 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复 印 件 ;( 五 )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目 录 清 单 ;( 六 )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文 件 复印 件 ;( 七 )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13、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八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 九 ) 足 额 提 取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 缴 纳 并 存 储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抵 押 金 的 证 明材 料 ;( 十 ) 为 从 业 人 员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费 的 证 明 材 料 ;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办 理 工伤 保 险 的 , 可 以 出 具 办 理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或 者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 十 一 )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设 备 、 设 施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检 验 机
14、构 出 具合 格 的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 十 二 )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设 立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的 文 件 或 者 与 矿 山救 护 队 、 其 他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签 订 的 救 护 协 议 ;( 十 三 )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的 证明 材 料 。第 九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总 部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不 需 要 提 交 本 实施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 ( 八 ) 、 ( 九 ) 、 ( 十 ) 、 (
15、 十 一 ) 、 ( 十 二 ) 、(十 三 ) 项 规 定 的 文 件 、 资 料 。第 十 条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企 业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 除 应 当 依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第八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相 应 文 件 、 资 料 外 , 还 应 当 提 交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 可 证 。第 十 一 条 尾 矿 库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不 需 要 提 交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八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的 文 件 、 资 料 。第 十 二 条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16、不 需 要 提 交 本 实 施 办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 ( 九 ) 、 ( 十 三 ) 项 规 定 的 文 件 、 资 料 , 但 应 当 提 交 地 质勘 查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爆 破 作 业 单 位 许可 证 。第 十 三 条 采 掘 施 工 企 业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不 需 要 提 交 本 实 施 办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 ( 九 ) 、 ( 十 三 ) 项 规 定 的 文 件 、 资 料 , 但 应 当 提 交 矿 山工 程 施 工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17、件 ; 从 事 爆 破 作 业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爆 破 作业 单 位 许 可 证 。第 十 四 条 石 油 天 然 气 勘 探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不 需 要 提 交 本实 施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 ( 十 三 ) 项 规 定 的 文 件 、 资 料 ;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储运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不 需 要 提 交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的 文 件 、 资 料 。第 十 五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应 当 对 其 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18、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提 交的 文 件 、 资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从 事 安 全 评 价 、 检 测 检 验 的 中 介 机 构 应 当 对 其 出 具 的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检测 检 验 结 果 负 责 。 第 三 章 受 理 、 审 核 和 颁 发第 十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对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书及 文 件 、 资 料 , 应 当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分 别 处 理 :( 一 ) 申 请 事 项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当 即 时 作 出 不
19、予 受 理 的 决定 ,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机 关 申 请 ;( 二 )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 应 当 允 许 或 者 要 求 申 请 人当 场 更 正 , 并 即 时 出 具 受 理 的 书 面 凭 证 ;( 三 )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5 个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 自 收 到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 四 )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
20、 符 合 要 求 或 者 依 照 要 求 全 部 补 正 的 , 自 收 到 申 请材 料 或 者 全 部 补 正 材 料 之 日 起 为 受 理 。第 十 七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法 定条 件 组 织 , 对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并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45 日 内 作 出 颁 发 或 者 不 予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决 定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管 理 机 关 认 为 有 必 要 到 现 场 对 非 煤 矿
21、 矿 山 企 业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的 , 应当 到 现 场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本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对 决 定 颁 发 的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自 决 定 之 日 起10 个 工 作 日 内 送 达 或 者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对 决 定 不 予 颁 发 的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十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下 列
22、规 定 颁 发 非 煤 矿 矿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一 ) 对 中 央 管 理 的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企 业 总 部 , 向 企 业 总 部 颁 发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 二 ) 对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企 业 , 向 企 业 及 其 所 属 各 独 立 生 产 系 统 分 别 颁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对 于 只 有 一 个 独 立 生 产 系 统 的 企 业 , 只 向 企 业 颁 发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 三 ) 对 中 央 管 理 的 陆 上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 向 企 业 总 部 及 其 直 接 管
23、 理 的分 公 司 、 子 公 司 以 及 下 一 级 与 油 气 勘 探 、 开 发 生 产 、 储 运 直 接 相 关 的 生 产 作 业单 位 分 别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对 设 有 分 公 司 、 子 公 司 的 地 方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向 企 业 总 部 及 其 分 公 司 、 子 公 司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对 其 他 陆 上 石 油 天 然 气企 业 , 向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四 ) 对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 向 企 业 及 其 直 接 管 理 的
24、分 公 司 、 子 公 司以 及 下 一 级 与 油 气 开 发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生 产 作 业 单 位 、 独 立 生 产 系 统 分 别 颁 发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对 其 他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 向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颁 发 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五 ) 对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 向 最 下 级 具 有 企 事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颁 发 安 全生 产 许 可 证 。 对 采 掘 施 工 企 业 , 向 企 业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六 ) 对 尾 矿 库 单 独 颁 发 安 全
25、生 产 许 可 证 。第 四 章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期 和 变 更第 十 九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满后 需 要 延 期 的 ,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应 当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前3 个 月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并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一 ) 延 期 申 请 书 ;( 二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正 本 和 副 本 ;( 三 )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26、章 规 定 的 相 应 文 件 、 资 料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独 立 生 产 系 统 和 尾 矿 库 , 以 及 石 油 天 然 气 独 立 生 产 系 统和 作 业 单 位 还 应 当 提 交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合 格 的 安 全 现 状评 价 报 告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独 立 生 产 系 统 和 尾 矿 库 在 提 出 延 期 申 请 之 前 6 个月 内 经 考 评 合 格 达 到 安 全 标 准 化 等 级 的 , 可 以 不 提 交 安 全 现 状 评 价 报 告 , 但 需要 提 交 安 全 标 准 化 等
27、级 的 证 明 材 料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七 条的 规 定 , 对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并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期 的 决 定 。决 定 准 予 延 期 的 , 应 当 收 回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换 发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决定 不 准 予 延 期 的 ,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第 二 十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 当 安 全 生
28、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满 申 请 延 期 时 , 经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同 意 , 不 再 审 查 , 直 接 办 理延 期 手 续 :( 一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 二 )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 加 强 日 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未 降 低 安 全 生产 条 件 , 并 达 到 安 全 标 准 化 等 级 二 级 以 上 的 ;( 三 )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及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部
29、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的 ;( 四 ) 未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应 当 自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变 更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一 ) 变 更 单 位 名 称 的 ;( 二 ) 变 更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 三 ) 变 更 单 位 地 址 的 ;( 四 ) 变 更 经 济 类 型 的 ;( 五 ) 变 更 许 可 范 围
30、的 。第 二 十 二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申 请 变 更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时 , 应 当 提 交 下 列文 件 、 资 料 :( 一 ) 变 更 申 请 书 ;( 二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正 本 和 副 本 ;( 三 ) 变 更 后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 采 矿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及 变 更 说 明 材 料 。变 更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 二 ) 项 的 , 还 应 当 提 交 变 更 后 的 主 要 负责 人 的 安 全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变 更 申 请 , 安 全 生 产 许
31、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文 件 、 资 料 审 查 无 误 后 ,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 审 查 书 、 延 期 申 请 书 和 变 更 申 请 书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统 一 格 式 。第 二 十 四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 正 本 和 副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正 本 为 悬 挂 式 , 副 本 为 折 页 式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32、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由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统 一 印 制和 编 号 。第 五 章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监 督 管 理第 二 十 五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 应 当 加 强 日 常 安 全生 产 管 理 , 不 得 降 低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 并 接 受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地 质 勘 探 单 位 、 采 掘 施 工 单 位 在 登 记 注 册 的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以 外 从 事
33、作 业 的 , 应 当 向 作 业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具 体 登 记 备 案 办 法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跨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运 营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管 道 管 理 的 单 位 , 在 其 所 在地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领 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 还 应 当 到 其 所 管辖 管 道 途 经 的 其 他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安 全 生 产 监
34、督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不 得 转 让 、 冒 用 、 买 卖 、 出 租 、 出 借 或 者 使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第 二 十 八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发 现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采 矿 许 可 证到 期 失 效 的 , 应 当 在 采 矿 许 可 证 到 期 前 15 日 内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管 理 机 关 报 告 , 并 交 回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正 本 和 副 本 。采 矿 许 可 证 被 暂 扣 、 撤 销 、 吊 销 和
35、 注 销 的 ,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应 当 在 暂 扣 、撤 销 、 吊 销 和 注 销 后 5 日 内 向 原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报 告 , 并 交 回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正 本 和 副 本 。第 二 十 九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原 则 , 严 格 依 照 本 实 施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查 、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 管 理
36、和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 不 得 索 取 或 者 接 受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的 财 物 , 不 得 谋 取 其 他 利益 。第 三 十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撤销 已 经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超 越 职 权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二 )违 反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三 )不 具 备 本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颁 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37、(四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第 三 十 一 条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注 销 其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一 ) 终 止 生 产 活 动 的 ;( 二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撤 销 的 ;( 三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吊 销 的 。第 三 十 二 条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38、申 请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的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 该 企 业 在 1 年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后 被 依法 予 以 撤 销 的 , 该 企 业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第 三 十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域 内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非 煤
39、矿 矿 山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中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 中 央 管 理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业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中 央 管 理 的 非 煤矿 矿 山 企 业 总 部 和 海 洋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四 条 安 全 生 产
40、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每 6 个 月 向 社 会 公 布 取 得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名 单 。第 三 十 五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将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情 况 通 报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其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第 三 十 六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监
41、 督 管 理 , 建 立 、 健 全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信 息 管理 制 度 。省 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之 日 起 1 个月 内 将 颁 发 和 管 理 情 况 录 入 到 全 国 统 一 的 非 煤 矿 矿 山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系 统 。第 三 十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条 例 和 本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 有 权 向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等 有关 部 门 举 报 。第 六 章 罚 则第 三 十 八 条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颁 发 管 理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的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