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与复工管理规定 1、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工作范围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遇到威协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签发停工通知单的权限属于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通知单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停工范围,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签发停工通知单: 2.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2在工程施工或安装中发现了威协安全和质量问题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而需要停工处理; 2.3工程中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或安装的紧急条件; 2.4施工承包商未经开工申请许可擅自施工、安装,或拒绝监理单位的管理; 2.5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采用未经检验或检测的建设工程材料,或者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6在停工通知单下达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继续施工或安装。 3、若在停工通知单发出后,签发复工申请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安装,监理单位发现后,应再次签发停工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