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 第三条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可以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行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实地检查主要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则及附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条 对照判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判定不合格要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