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约谈、问责制度 一、各单位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一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2、不及时贯彻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的; 3、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 4、未按时完成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5、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生产经理、安全总监、项目经理进行约谈: 1、所属项目发生重伤、火灾、爆炸等事故的;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经工程局督促或处罚仍不认真整改的; 3、对重大安全隐患听之任之,不认真督促整改的; 4、未组织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使安全生产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得不到保证的; 5、所属工程项目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当地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处罚,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6、工程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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