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负责人加强对安全管理的规定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 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21-5000 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 元的罚款。 3、凡对进场使用的劳力工程负责人必须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所需培训的人员造册报公司劳工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上岗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无证人员)上岗,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无证人员重新培训上岗。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没有发给工人劳保用品的给予工程负责人500-1000 元处罚,并强令补发。 5、工程负责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搭设好工地的各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