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各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等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监管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第四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工程建设各类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建设行业各协会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