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